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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醫療期是否可以重復享受?
答:可以。如圖,根據病情的程度及工作年限長短,醫療期可劃分為:
注:未在累計需修完期限內享受完規定醫療期的,從次月起重新計算醫療期。如在6個月未修滿3個月醫療期的, 可以從第7個月起重新享受為期3個月的醫療期,依次類推。反之,在6個月內已修滿3個月醫療期的,即使治療還將繼續,亦無法再次享受醫療期。
二問、醫療期滿未痊愈,無法重新安排新工作的員工,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補償金?
答:1、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即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不低于六個月工資(職工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重病及絕癥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絕癥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4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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