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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過失性解除”、“非過失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本期普法小常識將為大家介紹第一種同時也是最典型的類型——過失性解除。即因員工過失,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適用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6種。具體包括: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實務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四點: a、約定的試用期限合法: 1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2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b、必須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事先設計的錄用條件,則無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建議:在招聘用工時,應以書面形式公布錄用條件(員工簽字);或最好在試用期間和勞動者簽訂一份錄用條件文件,并在其中羅列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項。 c、用人單位須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需以考核結果為據(員工簽字確認非常重要)。考核應圍繞事先設定的錄用條件而定。 d、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送達給勞動者。 超出試用期再以該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實踐中若試用期后未辦理勞動者的轉正手續,也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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