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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6種,本期將介紹第三、四種: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實務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兩點:
a、事先界定“重大損害”。
在規章制度中直接規定經濟損失達到一定的數額則為“重大損害”。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屬于“重大損害”。(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見專題二)
b、做好取證工作。
如同勞動者嚴重違規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因重大損害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也在于用人單位。比如,當勞動者因工作失誤,造成產品質量事故時,用人單位需及時調查事實,確定責任,出具《質量事故報告》等書面文件,最好讓勞動者簽字確認事實。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工作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實務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兩點:
a、建議采取限期要求勞動者改正的做法。
比如,要求勞動者3日內提交其他用人單位出具的已經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勞動者拒不提交的,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b、事先建立起兼職申報制度,并明確規定未經單位批準的兼職均屬于單位禁止的兼職,一經發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來可以表明禁止本單位勞動者兼職的立場,二來震懾和警示勞動者,減輕日常監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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