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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
職工因公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除了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死亡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五至六級傷殘員工:
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工傷職工本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受限制。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 七至十級傷殘職工: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除非工傷職工具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注意:工傷員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以“領取失業金”為由,要求公司提供“單位解除”的退工證明時,應當拒絕,被認定為“單位解除”將直接導致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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