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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時間必須在勞動合同生效期間或未履行完畢期間。
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已經履行完畢,勞動關系消滅,當然就不存在變更的問題了。
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由于勞動合同沒有及時變更的,原定條款繼續有效,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另一方應及時答復。
如未及時答復,或者拒絕的,則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履行。
三、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已經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內容不違法的,也發生法律效力。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方能生效。
對于勞動合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四、對于特定情況,不需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
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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