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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過渡期內規范用工比例的問題
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施前使用派遣員工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于該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在降低用工比例的過程中,確因生產經營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員工,必須納入報備調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圍。
二、關于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的問題
派遣員工在本市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等工傷保險責任,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承擔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等工傷保險責任;
發生工傷的派遣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用工單位應當結清該員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關于跨地區勞務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僅適用本市戶籍)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招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代勞務派遣單位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未繳納社保的,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本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本市用工單位應當先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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