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用工管理
近日,宿遷率先在全省出臺了《宿遷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辦法》(宿政辦發[2013]244號),進一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用工秩序,厲行節約、提高效能。
明確用工范圍。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含開發區、新區、園區)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機關公務員崗位及事業單位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涉密崗位不得使用。
明確用工人數。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的核定總體控制在正式工作人員總數的15%以內,具體由市人社局、財政局根據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編制、實有人數、單位用工需求等情況確定后另行下達執行。
明確待遇水平。(一)勞務派遣用工工資收入水平總體不超過市直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的60%,不低于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市人社局會同財政局根據具體崗位、工種核定工資指導線并逐年公布,同時建立起勞務派遣用工工資適時增長機制。(二)各用人單位結合勞務派遣用工的工作年限、學歷、職稱、職業資格、工作績效等因素,在核定指導線范圍內確定具體待遇,實行“以崗定薪”和“績效考核”相結合的工資分配制度。(三)勞務派遣用工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明確用工程序。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市人社局核準。用人單位根據批準的用人計劃,提出招聘方案,報經單位主管部門和市人社局同意并發布。用工的招錄工作由用工單位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勞務派遣公司對派遣用工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建檔管理、辦理社保。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社局增人增資手續撥付人員經費。用工單位憑鑒證的派遣用工合同和審定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派遣用工社會保險待遇手續。
明確管理辦法。(一)建立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嚴禁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招聘合同用工。市人社局負責派遣用工的管理。負責派遣公司選定、招聘計劃審定和監督招聘的實施、派遣用工合同的鑒證和工資指導線的核定發布。市財政部門負責勞務派遣用工人員經費安排和管理,監督用人單位按批準的用工人數和要求發放工資。(二)開展派遣用工清理。2013年底前,對超員使用人員自行清理,留用人員完善手續、重新登記造冊。(三)建立考核獎勵機制。強化對派遣用工人員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獎懲等的依據。(四)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由市紀檢、監察、人社、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派遣用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違規使用合同用工,嚴禁突破核定的派遣用工工資收入水平線發放工資和津補貼。對違反規定的單位,人社部門不予核定工資、辦理用工和參保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撥付經費。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