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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馬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半個月然后再考慮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于沒有經驗,加上性格內向,小馬的工作讓公司十分不滿意,還沒有到半個月就讓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馬很郁悶,在別人的鼓動之下找公司索要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聲稱小馬完全不符合當初招聘的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倍工資。但是小馬一口咬定,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違約在先,就該賠償,雙方為此糾纏不清。
那么,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一定要賠償員工的雙倍工資嗎?企業的hr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期勞動關系案例分析,深圳商務服務網顧問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提醒員工注意,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建議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要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確實不愿意簽訂的,應及時在一個月內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未必就要賠償員工的雙倍工資。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就本案而言陳某被公司聘用只有半個月,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個月的寬限期,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這是肯定的;超過一個月的寬限期,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就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不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呢?
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都不能改變“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只要超出一個月寬限期,不論是用人單位故意或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是從去年的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2008年5月1日開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頒布實施了,宣布勞動仲裁開始免費受理,勞動者維權的門檻大大降低,導致產生了一個新局面,即:勞動者不管什么原因,不管什么事情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因此,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要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能因為勞動者不愿意簽而放棄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不能以勞動者口頭或書面承諾“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而不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均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對于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應盡力促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確實不愿意簽訂的,用人單位不要存在僥幸心理,應及時在一個月內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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