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新規定
2013年7月,張某和劉某發現當地一些企業存在招工難情況,于是兩人合計開辦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由于資金有限,兩人決定先把自己的出租屋作為辦公場所,等業務擴大了再辦理行政許可和申領營業執照。短短2個多月,張某和劉某共向當地企業輸入派遣職工180多名,并獲利4萬余元。9月底勞動監察部門接到舉報,依法對張某、劉某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
繼《勞動合同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于2012年進行修正以后,國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廳先后于2013年6月20日和8月12日出臺了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和 《關于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276號),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管轄分工、申請條件、辦理流程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今天,商報邀請市人社部門為大家解讀勞務派遣新規,為勞務派遣企業申請行政許可提供指導。
□見習記者 邱悅蘭 通訊員 任社
勞動合同法修訂后
對勞務派遣規定的主要變化
變化一: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門檻進一步提高
舊法規定: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新法規定: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變化二:勞務派遣崗位設置條件進一步嚴格
舊法規定: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新法規定: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變化三:違法勞務派遣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
舊法規定: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法規定: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知識問答
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轄分工是怎樣的?
答: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和蘇州市《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
(一)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全省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及用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單位提出的許可申請:1.在省級以上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2.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3.其他需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實施許可的。
(二)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全市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及用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負責蘇州市城區范圍內除省管轄以外的(包括市本級、姑蘇區、吳中區、相城區、高新區、工業園區)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三)縣級市、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省管轄以外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四)在江蘇省內跨社會保險統籌區派遣勞動者,以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我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設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設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備案,按年度報告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我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年度報告勞務派遣經營情況。
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新修訂)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申請應提交哪些申報材料?
答: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子公司)新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辦公場所應提交房產證明;有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產證明);
(六)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八)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
(九)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十)勞動合同文本樣本;
(十一)集體合同文本樣本(非必須提供)。
四、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答: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流程為:
(一)屬于蘇州人社局許可管轄的,勞務派遣單位按照要求準備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報材料,在蘇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下載中心-勞動維權頁面)下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預審登記表,填寫后將電子檔發送至專用郵箱(szrensheju@126.com)。
(二)蘇州市人社局收到預審登記表后,指派2名工作人員上門實地核查。
(三)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預審后,憑《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核查表》將所有申報材料提交至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與監察處。(受理窗口地址:蘇州市鳳凰街334號2號樓205室,咨詢電話:65829502)
(四)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經營項目登記,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不辦理工商登記的,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核驗不予通過。
(六)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五、勞務派遣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新修訂)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三)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2.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