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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58條)。其中,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
2.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第59條)
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因此,“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受到合同法的調整。
3.“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雖然沒有勞動合同關系,但是勞動者要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
(二)勞務派遣單位
1.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地位。《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
(1)合同期限有最低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最低保障要求。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合同條款要求。除了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付薪義務。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禁止收費。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三)用工單位的義務
用工單位并非《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勞動者直接在用工單位工作,因此,本法加強了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保障。
1.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4.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告知勞動報酬并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6.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法律|教育網編輯整理
(四)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1.同工同酬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參加工會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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